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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培育研究基地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文化研究院自设课题结题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5-10-20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培育研究基地

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文化研究院

自设课题结题实施细则


为健全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绩效管理,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培育研究基地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文化研究院自设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细则。

第一章 结题成果要求

第一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培育研究基地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文化研究院自设课题(以下简称“自设课题”)结题由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自设课题的成果形式一般为著作(译著)、论文、研究报告等。课题组应按照课题申报表中的总体设计和成果形式,包括研究院批复同意的变更事项,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课题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必须紧扣课题的主题和研究范围。课题负责人应为成果代表作(以论文结题的代表作至少为核心期刊)的第一作者。

第三条 出版的著作、公开发表的论文,向有关领导、部门呈送的研究报告,送交专家鉴定的相关材料,“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培育研究基地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文化研究院自设课题成果”应为第一标注。没有标注或标注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不得作为课题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结题方式

第四条 自设课题结题方式分为免鉴定结题、专家鉴定结题两种方式。其中符合免鉴定结题的课题结题等级为优秀或良好,由课题负责人向研究院提交申请根据结题成果质量进行认定;符合专家鉴定结题的课题,由研究院统一组织鉴定,原则上课题结题等级为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 各类申报课题已经完成与申报书相一致的研究成果的,或是以成果立项的课题,可申请免鉴定结题;若成果形式为多种组合的须提交所有形式的成果,且有一类成果达到免鉴定结题条件,可申请免鉴定结题。其他不符合免鉴定结题标准的课题将统一进行专家鉴定结题。

1.成果形式为论文的,符合以下之一:

1)网络文章被浙江宣传微信公众号录用且点击量超过10万人次;

2)文章发表在“三报一刊”且正文字数不少于1500 字;

3)在国内权威期刊、SSCISCI)一区期刊或A&HCI收录期刊发表的研究成果,产生良好影响。

2.成果形式为专著的,书稿完成率80%以上,且签订出版合同。

3.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采纳转化为政策文件、法规、标准等推广应用,具有广泛影响、产生实际效应。

4.获得省级(含)以上社科规划课题立项。

第六条 申请专家鉴定结题的课题最高结题等级原则上为良好。其中对专家打分平均分60分以下的成果,课题组负责人须在6个月内修改完善研究成果,附上根据专家鉴定意见所做的修改说明,重新递交鉴定结题材料。第二次专家鉴定即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若仍为平均分60分以下,作终止研究处理。

第七条 研究院于每年1130日前集中受理申请鉴定的结题材料,对符合鉴定结题要求的,组织专家鉴定。课题鉴定费用由研究院统一支付。

第八条 成果鉴定采取匿名通讯评审方式或会议评审方式。研究院根据课题的级别和具体研究内容,从研究院学科组中随机抽取3-5名同学科专家进行鉴定,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鉴定专家。

第九条 鉴定专家认为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或存在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结论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可以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成果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课题组负责人须在6个月内修改完善研究成果,附上根据专家鉴定意见所做的修改说明,重新递交鉴定结题材料。第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作终止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课题组负责人对专家鉴定结果有异议的,需提出理由和依据,申请重新鉴定。同一课题成果只能重新鉴定一次,重新鉴定意见即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守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被鉴定成果的政治导向、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课题鉴定结题工作的相关人员须恪守科研诚信要求,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研究院对违背纪律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期刊标准认定

第十四条 国内发表论文的期刊级别分类参照发表时执行的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和南大核心期刊(CSSCI)目录,其中权威和一级期刊标准参照浙江大学期刊名录。网络版(限在中国知网可查)和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外文期刊要求发表在SSCIA&HCI等收录期刊或符合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外文名录。发表在A&HCI收录期刊和SSCI收录期刊(JCR分区)一区、二区可认定为一级期刊,三区可认定为核心期刊。发表的外文期刊需提供论文刊发当年度的检索证明。

第四章 组织与诚信责任

第十六条 研究院对照课题《申报表》、立项文件、变更批复等,检查结题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正确,审核课题研究是否按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在成果形式、内容关联度、课题标注、发表出版情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课题是否符合免鉴定条件,提交专家鉴定的课题还需审查课题成果等是否进行匿名处理。其中,获奖的提交获奖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版的提交样书,发表的提交发表成果全文复印件,获领导批示的提交获批示成果及批示复印件或证明等。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终止课题研究:

1.课题负责人因身体等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2.课题成果经专家鉴定两次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课题研究:

1.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涉及国家秘密的;

3.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4.逾期未完成研究任务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计划,申请结题的成果与批准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6.课题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九条 对被终止或撤销的课题,停止经费报销,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退回;负责人两年内暂停申报自设课题项目。情节严重且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的,五年内不得申报自设课题项目。

第二十条 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结题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院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匿名举报不予受理。研究院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将对每年度重点自设课题结题鉴定书的《成果要报》进行整理,并登载在《中医药文化理论与实践》(集刊)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课题管理办法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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